(2016)川0182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彭州市庆福页岩砖厂与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页岩砖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庆福页岩砖厂,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477号原告:彭州市庆福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红岩镇幸福村。投资人:蔡伟,职务:厂长。被告: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湖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道贵。原告彭州市庆福页岩砖厂与被告广汉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页岩砖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彭州市庆福页岩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州市庆福页岩砖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