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1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阳泉市永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重庆市九瑞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永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重庆市九瑞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456号原告:阳泉市永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岳华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栋,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九瑞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地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余泽安,董事长。原告阳泉市永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九瑞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永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九瑞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永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由原告阳泉市永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利军审 判 员 史振兴代理审判员 要文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