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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7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龚莲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龚莲青,义乌市城西针织手袋厂,义乌市恒达织带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043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董事长。被告: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莲青。被告:龚莲青。被告:义乌市城西针织手袋厂。法定代表人:龚莲青。被告:义乌市恒达织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炳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豪杰印刷有限公司、龚莲青、义乌市城西针织手袋厂、义乌市恒达织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