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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邯郸市隆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隆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隆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芬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隆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403执恢2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