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2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铃木牌黑C165**号两轮摩托车(上载杨某某)沿桦南县前进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前进路行政大厅门前处时,与赵某某驾驶的黑DT97**号出租车(上载田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杨某某、田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赵某某、田某某、杨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