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4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喻萍与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萍,李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117号之一原告:喻萍,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忠,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万平,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喻萍与被告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喻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万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喻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