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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4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喻萍与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萍,李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117号之一原告:喻萍,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忠,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万平,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喻萍与被告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喻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万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喻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