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晓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晓和,男,生于1975年4月11日,四川省盐亭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亭县看守所。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晓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晓和在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下段蓬莱阁宾馆旁的小区内,将被害人冯某停放在小区巷子内的一辆“玫瑰之约”电瓶车盗走。2016年6月1日17时许,赵晓和骑该电瓶车途经云溪镇文同路中学附近时,被冯某的女婿李某拦下,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经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75元。2、2016年6月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晓和在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欧尚茶楼下,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欧尚茶楼楼下巷道内一辆东力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6月2日17时许,赵晓和以300元价格将该被盗摩托车卖给云溪镇弥江路诚信车行刘某,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经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晓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晓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赵晓和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晓和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又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晓和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晓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军附带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