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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易继初、龚秋凤、王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石门县支行,易继初,龚秋凤,王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石门县支行,住所地石门县。单位负责人:刘洋,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伯华,男,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易继初,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龚秋凤,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王卓,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易继初、龚秋凤、王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易继初、龚秋凤、王卓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易继初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元,余下执行款项双方已约定了期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