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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静申请冉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静,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江静,女,1982年2月26日生,苗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冉静,男,1974年9月23日生,土家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执行的江静申请执行冉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白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将(2016)黔0113执711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苏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