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6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卓与南京华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卓,南京华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卓,女,汉族,1978年9月2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55号。法定代表人黄光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备,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卓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华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玄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卓于2016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南京华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同意王卓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卓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均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