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9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897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号金桂大厦****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1227—4。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该公司员工。被告:XX,男,成年,职业不明,住余姚市。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