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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湖北省黄梅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桂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省黄梅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桂和平,湖北省黄梅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桂和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黄梅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代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坚,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和平,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张卫星,黄梅县小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金学,黄梅县小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湖北省黄梅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省黄梅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锋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方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