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尹只花与邹深振、朱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只花,邹深振,朱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665号原告:尹只花,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邹深振,男,1993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朱海军,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尹只花与被告邹深振、朱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尹只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尹只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