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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玉芳与被执行人李延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店头镇腰坪社区段家湾行政村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阿党镇史家河行政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案款355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2016)陕0632执112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30元。2016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执行款355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430元。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中李某某2015年12月30日前应支付355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