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玉芳与被执行人李延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店头镇腰坪社区段家湾行政村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阿党镇史家河行政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案款355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2016)陕0632执112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30元。2016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执行款355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430元。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中李某某2015年12月30日前应支付355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