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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邱振华与温容京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提取工程款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振华,温容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邱振华,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温容京(又名温华),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邱振华与被执行人温容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云浮市基础工程公司有工程款尚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温容京在云浮市XX公司尚未支付工程款中的人民币36243元到本院的履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敏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