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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白某1与白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民初5837号 原告:白某1,女,回族,郯城县泉源乡小王庄村,居民。 被告:白某2,男,回族,郯城县泉源乡小王庄村,居民。 原告白某1诉被告白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 审判员  高方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