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白某1与白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民初5837号 原告:白某1,女,回族,郯城县泉源乡小王庄村,居民。 被告:白某2,男,回族,郯城县泉源乡小王庄村,居民。 原告白某1诉被告白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 审判员 高方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