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俞尚尧、杨兴春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尚尧,杨兴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俞尚尧,男,1933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杨兴春,女,1937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俞尚尧、杨兴春申请宣告俞达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俞尚尧、杨兴春诉称,俞达荣系二申请人之子。2011年5月,本村村民宰青宪夫妇委托其侄子宰明星将俞达荣带至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张官营村帮其打工。2011年6月20日上午,俞达荣在施工场地走失。当晚,宰青宪夫妇便向嵩明县杨林镇派出所报案帮助寻找,后又通过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俞达荣,但俞达荣至今仍杳无音讯。俞达荣至今下落不明已四年多,请求法院宣告俞达荣死亡。经查,俞达荣,曾用名俞达从,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原住宣威市宝山镇××村××号,至今未婚。俞达荣系申请人俞尚尧、杨兴春之子。2011年6月20日上午,俞达荣在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张官营村打工时走失。当晚,宰青宪向嵩明县公安局杨林派出所报案,后又通过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俞达荣,但俞达荣至今仍无音讯。本院受理俞尚尧、杨兴春申请宣告俞达荣死亡一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0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俞达荣的公告,公告期限为1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俞达荣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俞尚尧、杨兴春、俞达荣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嵩明县公安局杨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证明,寻人启事,宣威市宝山镇乐红村委会证明,俞尚尧、俞达根、邓道富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俞达荣于2011年6月20日走失,至今未归,经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俞达荣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亦发出公告,寻找俞达荣,迄今俞达荣仍下落不明。俞达荣未婚,申请人俞尚尧、杨兴春作为俞达荣父母申请宣告俞达荣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俞达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艾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