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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陈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026号原告牛某,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陈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城关镇家属楼巷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柯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