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3072号原告:颜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04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廖某某,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颜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颜某某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计589元,由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军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静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