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8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岩与周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周成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379号原告:刘岩,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周成发,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甘肃省靖远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刘岩与被告周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