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姚新谷、刘耀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新谷,刘耀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8刑初6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新谷,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因本案,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刘耀宗,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因本案,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廖裕平,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及其辩护人廖裕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姚新谷因欠大量赌债,遂产生到江西盗窃财物的想法。姚新谷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可以开“一”字锁的特制钥匙,并准备了手套、螺丝刀等工具。因觉得仅有自己一个人人手不够,姚新谷遂邀约了被告人刘耀宗、“阿杰”(身份待查),刘耀宗、“阿杰”均表示同意。2015年11月初至2016年1月初,被告人姚新谷与刘耀宗、“阿杰”先后来到江西省兴国县、宁都县、定南县、全南县、安远县等多地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来到江西省兴国县,通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法进入潋江镇红军北路电力公司对面的虹声电器仓库内,盗得两台55寸海信牌液晶电视及两台电磁炉。因一人不便搬运,姚新谷让刘耀宗到仓库一起将电视抬上车。之后,姚新谷将分得的电视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流动回收电视的商贩,刘耀宗将电视带回湖南老家使用。2016年4月7日,定南县公安局将刘耀宗家属退回的电视发还给被害人黄某1。经鉴定,被盗的两台海信电视及两台电磁炉价值8000元。2、2015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阿杰”来到江西省宁都县,通过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梅江镇中山北路78号“玉风堂”大药房的办公室,撬开文件柜及简易保险柜,盗得现金4千余元。3、2015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阿杰”来到江西省定南县,通过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定南县农业科技园办公室,盗得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并将电脑带回东莞,卖给童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746元。4、2015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来到江西省全南县,通过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城厢镇城厢村下圩组王强家中卧室,趁王强熟睡之机,将王强放在床上的裤子口袋内的一部苹果4手机及730元现金盗走。5、2015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通过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全南县木金路“巧太太电器店”二楼黄金平的卧室,后下到一楼店内,将黄金平妻子钱包内的1600余元及店里柜台内的约150元零钱盗走。6、2015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来到江西省定南县,通过技术开锁的方法将位于定南县历市镇工业大道23一7号“九龙私房菜”餐馆的大门打开,再用螺丝刀和店里的菜刀将收银间的大门撬开,进入室内,将酒柜上的“百年糊涂”、“东方弘韵”、“四特酒”等品牌共计11瓶白酒,1瓶张裕干红葡萄酒及3包硬盒中华烟盗走。经鉴定,被盗白酒及红酒价值1196元。7、2015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来到江西省安远县,通过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欣山镇青年路872“波古烟酒副食行”店内,将店内的“软中华”、“硬中华”、“蓝芙蓉王”等品牌共计121.4条香烟盗走。姚新谷、刘耀宗将烟先分了一部分,其余的则卖给了工地上的老乡,赃款二人平分。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7498元。8.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来到江西省定南县,通过技术开锁的方法将位于历市镇工业大道139号移动营业厅后门打开,再用工具将后门通往店内的木门撬开,进入室内,将店内的苹果6“PLUS”、苹果5S、苹果5等品牌共计20部手机、“亚马逊”等品牌共计4部平板电脑及一个保险柜(内装现金24000余元及手机发票、进货单等物)盗走。之后,二人将盗得的手机、平板电脑卖给了童某,赃款二人平分。盗窃的过程中,因保险柜比较重,姚新谷让刘耀宗到店内一起帮忙将保险柜抬上车。经鉴定,被盗手机及平板电脑价值16421元。综上,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共同实施盗窃8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75341元。2016年1月14日,定南县公安局民警在龙南县将被告人刘耀宗、姚新谷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童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彭某、缪某、王某、黄金平、魏某、薛某、黄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兴价鉴字[2016]第38号鉴定结论书、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字[2016]第24号价格鉴定书、定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定价鉴字[2016]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明细表、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定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说明、优速快递518057524021号快递单、电视及照片,定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的当庭陈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新谷、刘耀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具体分工不同,不予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刘耀宗较之于姚新谷所起的作用较轻,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耀宗部分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新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刘耀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扣押的作案工具:车牌和发动机号分别为粤S×××××、SMP2281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白色手套五双、一字螺丝刀二把、黑色塑料把柄铁钳一把、手电三把、一字钥匙四把、塑料薄片二张、帽子二顶、绿色罐身辣椒喷雾一罐、蓝色一次性口罩三包,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 伟代理审判员 陈文清代理审判员 张观石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