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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行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大连国土局与陈忠太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陈忠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2行初13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晋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绍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监察支队旅顺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监察支队旅顺大队中队长。被申请执行人陈忠太,男。本院收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19日对陈忠太未经审批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0.93平方米水浇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0.93平方米水浇地上建设的临时回迁房、仓房(建筑面积合计104.0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第2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6﹞第0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审 判 员  张志敏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