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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杨国强杨某某、吕小安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强杨某某,吕小安吕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刑初48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强杨某某,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吕小安吕某某,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强杨某某、吕小安吕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强杨某某、吕小安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杨国强杨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大道中段百联钢铁销售中心院内卸钢管时,因无证违规操作航吊车致钢管坠落,撞向吊车下乘坐拖拉机的被害人殷某胸部,致殷某当场死亡。经驿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杨国强杨某某无证操作起重机,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吕小安吕某某作为经营者,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某及谅解书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小安吕某某系驻马店市驿城区百联钢铁销售中心负责人,被告人杨国强杨某某系该中心雇工。吕小安吕某某未对杨国强杨某某进行安全培训,且杨国强杨某某未经正规技能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吕小安吕某某仍安排杨国强杨某某负责操作吊车。2016年3月20日10时许,杨国强杨某某在驿城大道中段百联钢铁销售中心的院内操作吊车卸钢管时,在未确认起重物连接可靠和起重物下方无人或者车辆通过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致钢管坠落���撞向吊车下乘坐拖拉机经过的被害人殷某胸部,致殷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殷某系胸部受到严重撞击致胸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杨国强杨某某无证操作起重机,违规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吕小安吕某某作为经营者,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吕小安吕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吕小安吕某某、杨国强杨某某均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⑴杨国强杨某某供述:他在吕小安吕某某经营的百联钢铁销售中心作吊车操作员。2016年3月20日10时许,郭付超郭某某开车送一批货后,将航吊的钩子挂在钢管的一头让他吊,他拿遥控器启动后刚吊起一点,钢��滑出车厢挡板碰到坐在拖拉机拖斗从附近经过的老头,老头当场死亡。吕小安吕某某没有对其进行过安全培训,他也没有从事航吊的资质。⑵吕小安吕某某供述:他在驿城大道中段经营百联钢铁销售中心。2016年3月20日10时许,送钢管的司机郭付超郭某某和他的员工杨国强杨某某在卸钢管时,因钢管滑落致经过的一辆拖拉机上的乘坐人员胸部受伤,当场死亡。他平时口头上对员工提出安全工作,但没制定具体的制度。他不知操作航吊还需要有资质。2.证人证言⑴郭付超郭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3月20日10时许,他开大货车送货到百联钢铁销售中心后用挂钩挂在钢管的一头,吊车师傅在车厢内操作遥控器把钢管拉起来时,钢管的另一头甩出去,钢管直接甩到一辆经过的拖拉机后斗的老头胸部。老头当场死亡。⑵姚新华姚某某证言,��明2016年3月20日10时许,他驾驶拖拉机拉楼板经过付庄的钢材市场,他岳父殷某坐后面的车斗内,走到一辆大货车旁边时,一根钢管掉下把殷某挤到后面的楼板上,他和妻子把殷某弄到地上,120医生到场时人已死亡。3.书证⑴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人吕小安吕某某系驻马店市驿城区百联钢铁销售中心的负责人。⑵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二被告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⑶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害人亲属在得到40万元的赔偿后,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后现场的状况、位置及周边环境。5.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殷某系胸部受到严重撞击致胸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6.视听资料,证明案发当时被告人杨国强杨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致钢管坠落,撞向通过现场的一辆拖拉机上乘坐的殷某。7.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强杨某某无证违规操作起重机,造成人员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吕小安吕某某作为经营者,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已得到赔偿并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国强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吕小安吕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荣海审 判 员  殷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合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