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与董春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董春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416号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辉。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法务专员。被告:董春杰,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春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 东 亮人民陪审员 张 志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峰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