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2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高裕、张委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高裕,张委莲,祁刚,刘兆松,谭庆伍,王龙威,谭夫永,刘远,刘宣亭,刘海波,刘兆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沂市。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陆高裕,男,1983年12月15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委莲,女,1986年1月27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祁刚,男,1979年1月11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兆松,男,1975年11月14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谭庆伍,男,1972年5月15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龙威,男,1988年10月27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谭夫永,男,1980年7月30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远,男,1986年10月8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宣亭,男,1971年7月27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海波,男,1985年5月12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兆礼,男,1952年3月23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高裕、张委莲、祁刚、刘兆松、谭庆伍、王龙威、谭夫永、刘远、刘宣亭、刘海波、刘兆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并发还申请执行人;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祁刚、刘宣亭的银行存款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