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4226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