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9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崇全、张永群、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崇全,张永群,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974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崇全,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永群,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道凉水井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张永群,总经理。上诉人黄崇全、张永群、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因诉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6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黄崇全、张永群、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查本案。事实和理由:2007年8月27日,李强单方伪造了借款期限为半年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致双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双流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抗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撤销。李强因犯伪造证据罪被判刑入狱。一审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枉法作出(2016)川0116民初6865号民事裁定,捏造本案一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崇全、张永、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其与李强于2007年8月27日单方伪造的借款期限半年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经核实,该《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已经在(2014)成民抗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中经过了审理并作出了生效裁判。上诉人现诉请确认其效力,其实质是否定(2014)成民抗终字第2号案件的裁判结果,且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亦均为当事人双方间争议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一审以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上诉人黄崇全、张永群、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