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程志周程某某与赵永红赵某某、赵建堂赵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周程某某,赵永红赵某某,赵建堂赵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778号原告程志周程某某,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被告赵永红赵某某,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被告赵建堂赵某某,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原告程志周程某某与被告赵永红赵某某、赵建堂赵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程志周程某某诉称,2014年7月23日,被告赵永红赵某某让原告为其送煤,共拖欠运费27000元,经多次讨要,拒不偿还。后被告赵建堂赵某某于2014年9月7日承诺如赵永红赵某某不给由其偿还。二被告迟延给付运费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3000元,故要求判决二被告给付运费27000元,利息3000元,两项合计30000元。被告赵建堂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是山西省和顺县,原告应到有管辖权的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以运输合同起诉被告赵永红赵某某、赵建堂赵某某,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邱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建堂赵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九凡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