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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异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继红与申请执行人马丽萍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红,马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异27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继红。申请执行人:马丽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丽萍与被执行人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继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继红称:对昆明中级法院在本执行案之前的相应通知、裁定予以撤销;对异议人以前支付的利息、回报等应冲抵债权,其余额应发还其他集资参与人;中止本案的执行。审查查明:2014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4)昆民四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杨继红与李娅芬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均确认被告杨继红向原告马丽萍借款1200万元,2013年8月14日前的借款利息已经结清。二、被告杨继红在本调解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马丽萍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三、原告马丽萍自愿放弃向被告杨继红追究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四、本案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计46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杨继红承担,于本调解生效后三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马丽萍。五、鉴于被告杨继红已无力自行处置资产向原告马丽萍偿还借款,故原告马丽萍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上述债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院依据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依法对本案立案执行,异议人杨继红称对昆明中级法院在本执行案之前的相应通知、裁定予以撤销等异议请求、依法并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畴。故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继红的异议申请。当事人若对本裁定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方 虎审 判 员  陶 磊人民陪审员  吴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欣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