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012)执1353冻结裁定书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恒祥,阮超,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郯执字第23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郯城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16843589-2. 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269号。 委托代理人杨一平,郯城支行业务主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阮恒祥,男,194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后龙门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4609300018. 被执行人阮超,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傅家屯村委会1001号2号楼4单元102室,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08030235. 被执行人柳琳,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东路313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70910020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柳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柳琳的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郑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