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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蒋时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时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09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时财,曾用名蒋时宾,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贡兴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时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蒋时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时财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板埔路传奇酒吧与被害人谭某发生矛盾,后伙同屈忠信(已判刑)及其老乡三人持刀、摩托车车锁追赶谭某、李顺佳等人。随后,蒋时财等人窜至张家边四村九峰商店购买菜刀2把,又返至上述酒吧门口,将谭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谭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后逃离现场。公安人员接报后赶到现场,在现场缴获长柄砍刀1把、黑色胶袋1个。2016年6月15日晚上9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区白沙湾南塘中路2巷8号401房将蒋时财抓获。归案后,蒋时财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时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时财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蒋时财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所提蒋时财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时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文虎连宜静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