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未书运、杨贺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未书运,杨贺宇,秦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财保112号申请人:未书运,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申请人:杨贺宇,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人:秦淑华,女,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人未书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贺宇驾驶的冀E×××××/冀EQ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书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贺宇驾驶的冀E×××××/冀EQ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于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被申请人杨贺宇、秦淑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苏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