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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贺百成、贺铁位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百成,贺铁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百成,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铁位,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再审申请人贺百成因与被申请人贺铁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三民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贺百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亢 康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刘亚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帅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