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陈健星、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陈健星,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8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普莲路,组织机构代码:85630319-9。负责人XX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幸,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健星,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执行人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理人郑晓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健星、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健星、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健星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人民币222607.8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陈健星、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0元、执行费人民币3239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2016年10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陈健星、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健星有址在南安市房产(房产证号:332012XX**)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健星、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2、于2016年9月7日10时起至2016年9月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陈健星址在福建省南安市房产,由竞买人黄秀华(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03XXXXXX)以人民币33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竞买人已向本院缴纳首付款人民币71000元,余款人民币260000元由竞买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贷款,目前竞买人正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陈健星上述房产,且在本院(2015)南执行字第3288号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故本案不再对被执行人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强制措施;3、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健星、南安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竞买人正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且贷款时间较长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长城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