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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翟耀浦与靳鸿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耀浦,靳鸿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耀浦,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被执行人:靳鸿章,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高中文化,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耀浦与被执行人靳鸿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靳鸿章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靳鸿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翟耀浦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