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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与胡祖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胡祖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459号原告: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营业执照注册号:420626600065492。经营者:赵仁贵,系该药店负责人,被告:胡祖宪,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原告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与被告胡祖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