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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陈华陈宝张树祥赵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赵忠文,张树祥,陈华,陈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第31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负责人姜增平,职务行长。住所地,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孙瑞,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赵忠文,住所地讷河市。被告张树祥,住所地讷河市。被告陈华,住所地讷河市。被告陈宝,住所地讷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被告陈华、赵忠文、陈宝、张树祥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常玉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沙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