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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保保与被告周光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保保,周光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8民初251号原告(反诉被告):梁保保,男。委托代理人:梁东子,男。被告(反诉原告):周光平,男。委托代理人:张广才,男,汉族,陕西富县富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梁保保与被告(反诉原告)周光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保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东子,被告周光平及委托代理人张广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保保(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周光平清偿原告(反诉被告)梁保保工程款450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同时,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房屋加固费62181.74元;2、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鉴定费用30000元及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房屋修建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修建平房4间,包工包料,每平方米840元,工程款分三次付清,其中第一次为进料时支付工程款20000元,第二次为上梁合龙口时支付工程款30000元,最后一次是工程竣工交付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同年10月份,工程竣工后,原告将所修建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13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5000元未支付。2013年12月份,被告发现该房屋出现裂缝,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处理,经原告抹灰处理后房屋再次出现裂缝。被告(反诉原告)周光平辩称,由于原告为其所修建的房屋为C级危房,给被告所造成的损失远大于被告所欠的工程款,由于原告违约在先。因此,原告应当赔偿被告房屋维修加固费及司法鉴定费后,被告再行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反诉被告)梁保保辩称,不同意承担被告周光平房屋加固维修费及鉴定费用,理由是原告所承建被告的房屋住宅工程已经完成且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梁保保提供的证据:1、对原告(反诉被告)梁保保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被告质证对其均无异议,予以认可;经本院审查,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特征,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房合同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采信。2、对第三组证据被告质证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危房产生的原因经鉴定机构分析为基础为素土回填,回填不密实,室外排水不断,雨水渗入地下,是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砌体出现裂缝,应由原告承担所有责任;经本院审查,该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通过现场勘查鉴定分析房屋砌体出现裂缝的形成原因是素土回填不密实,室外排水不断,雨水渗入地下,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二、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1、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特征,能够证明原、被告协商签订建房合同的事实且经过专业鉴定人员鉴定,存在房屋质量瑕疵问题,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2、对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特征,能够证明房屋出现裂缝的原因及现状,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修建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修建平房4间,原告包工包料,每平方米造价840元,工程款分三次付清,其中第一次为进料时支付20000元,第二次为上梁合龙口时支付30000元,第三次是工程竣工交付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同年10月份,原告工程竣工后,将其修建房屋交付被告使用,房屋修建工程款共计158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3000元,尚拖欠原告工程款45000元,至今未付。2013年12月份,被告发现房屋出现裂缝现象;要求原告维修处理,经原告抹灰处理后房屋再次出现裂缝。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2016年7月1日,陕西延安九洲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对被告周光平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鉴定,对裂缝产生原因分析为:基础为素土回填,回填不密实,室外排水不畅,雨水渗入地下,是房屋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砌体出现裂缝。该危房等级暂定位C级;房屋受损加固恢复费用为62181.74元。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修建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要求修建房屋并按期完成工程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所修建的房屋出现裂缝形成危房的事实,根据鉴定意见,主要原因为该房屋基础为素土回填,回填不密实,室外排水不畅,雨水渗入地下,是房屋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砌体出现裂缝。同时鉴定人员对房屋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房屋背墙外为无组织排水且排水不畅,说明房屋基础进水,引起地基与基础湿陷变形,出现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砌体出现倾斜、裂缝。被告(反诉原告)作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未及时科学的组织排水,保持房屋背墙排水畅通,其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反诉被告)作为房屋承建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基础为素土回填,回填不密实,未保证工程质量,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责任酌定按7:3的比例对被告(反诉原告)的损失予以承担。对被告(反诉原告)请求原告(反诉被告)承担房屋加固费及鉴定费用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周光平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梁保保工程款4500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周光平房屋受损加固维修费62181.74元及鉴定费30000元,共计92181.7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自行承担27654.52元,原告(反诉被告)承担64527.22元;以上一、二项相互折抵,由原告(反诉被告)梁保保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周光平房屋加固维修费及鉴定费19527.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反诉费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6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喜林人民陪审员  王忠合人民陪审员  缑怀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轩文强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