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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福州世纪豪迈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福州世纪豪迈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创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毛清琪,郑爱月,吴树龙,连淑莲,林石生,林新容,林长书,王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5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86627-2。负责人:张玉英。委托代理人:王秋斌,系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福州世纪豪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94号2号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194962-0。法定代表人:吴树龙。被执行人:福建省创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13层0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692152-1。法定代表人:毛清琪。被执行人:毛清琪,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郑爱月,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吴树龙,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连淑莲,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石生,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新容,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长书,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翠容,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福州世纪豪迈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创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毛清琪、郑爱月、吴树龙、连淑莲、林石生、林新容、林长书、王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王翠荣名下座落于福州市马尾区登龙支路1号沁园春一期A区—ⅢA122#楼整座;被执行人林长书名下座落于晋安区新店镇满洋路128号家天下A(二期)B(一期)30#楼1502单元已被设置为他行的抵押担保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翠荣、林长书名下虽有房产,但因该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