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谢金友与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友,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207号原告:谢金友,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成,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0819-X。法定代表人:罗皓,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表人:康锋,男,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62142M。法定代表人:邓琼,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琳,女,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谢金友与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金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