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韦金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韦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1638号罪犯李韦金,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甬镇刑初字第6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韦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韦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韦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实际车主袁中书及车辆挂靠单位阜阳市鸿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赔偿二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0000余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年度记功、2016年7月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韦金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实际车主及车辆挂靠单位未履行巨额民事赔偿义务。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韦金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虹审判员 张宏亮审判员 王敬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