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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3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482号原告:天津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孟长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峰,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朝华,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