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正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正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482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球。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