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付元与卞新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元,卞新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084号原告陈付元,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代理人荣国清,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新龙,男,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金融城3号楼8楼。负责人朱荣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元诉被告卞新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付元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付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付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依法减免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付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城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