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行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彭炼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行终8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彭炼。委托代理人刘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炼因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行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彭炼上诉称,《催告函》作出的主体是汨罗市征地拆迁中心,上诉人起诉的被告是汨罗市征地拆迁中心,原审裁定却认定被告是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主体认定错误。《催告函》不但明确让上诉人于2016年6月27日前腾地,而且明确了行政处罚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裁定认定《催告函》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主体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准予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彭炼在行政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是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且诉称汨罗市征地拆迁中心是汨罗市国土资源局的下属机构,原审法院在立案阶段认定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是作出《催告函》的行政主体并无不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催告函》只是催促,而非强制杨文先、彭炼户限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腾交土地,逾期取消拆迁腾地奖励,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性质,不构成行政处罚。综上,《催告函》的作出没有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婷审判员 刘洪审判员 冯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