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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刑初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2刑初第67号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0年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农民。2016年1月3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丹凤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3月25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至2015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从西安信得有限公司承包建造商镇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总工程款为1054812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杨某某先后从西安信德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合计94.5万元,但没有支付施工工人淡某某、张某某、淡某甲、贾某某、刘某某等71人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合计174391元,后逃匿。丹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人社监令字【2015】第14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配合该局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杨某某一直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被告人杨某某在羁押期间,同意其亲属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其拖欠民工工资事宜,并委托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所有拖欠民工工资。在提起公诉前已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无异议,且有涉嫌犯罪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丹凤县商镇污水处理厂工人工资表、人社监令字(2015)第14号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丹凤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证明、工程承包合同、结算清单、领款单等书证,被告人杨小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某、周某、周甲、姜某某、张某某、贾某某、贺某某、周某甲、吕某、李某某、贺某甲、袁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李某甲、淡某某、江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刘某甲等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7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74391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书面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愿意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侯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