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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冬兰与被杨跃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1877号申请执行人杨冬兰。申请被执行人杨跃忠。申请执行人杨冬兰与被执行人杨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西法初字第6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跃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保平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