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048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常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周某、刘某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4**民初782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同被告周某、刘某庭后调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 胜代理审判员 朱志军人民陪审员 尹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邝振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