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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向松柏诉被告冯国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松柏,冯国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3民初1862号原告向松柏,男,194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国彬,女,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向松柏诉被告冯国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松柏、被告冯国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恋,于2006年11月23日在高坪区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了川(2006)南高民结字第0100446号结婚证。双方均属再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无婚生子女。因原告逐年年迈体弱,已患有糖尿病多年和心脏病逐步加重,被告时常与原告无事生非的吵闹。在原告病情恶化住院治疗时被告都未曾看望。被告从2014年6月20日出走后,不仅回家来两次拿走粮和油及生活用品,还拿走人民币贰万元回到娘家至今未归。被告2008年8月与原告分居生活有八年之久,早已是名存实亡的夫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住院期间没有照顾他不属实,原告住院七次被告在医院护理照顾六次,唯一一次没有去照顾是因为还要照顾小孩有心无力。原告提到被告拿走了两万元存款也不属实。原告的儿子加盟“美的”缺钱,被告就将钱借给了原告儿子,已经于2014年7月还给了被告,被告住院看病花完了。至于原告所说的分居也是有原因的,原告的外孙女和孙女寒暑假来家里,小孩子不愿意同其一起睡觉,被告本着照顾小孩的原因与其分开睡觉。被告拿走5斤菜油是其辛苦劳动所得,拿粮是被告无中生有。被告与原告相识、相恋到结婚有12余年,原、被告闹矛盾是因为原告女子的原因。如果原告要离婚的话,需要支付被告200000元补偿费:原被告婚后新建了大约330平方米的房屋,还承包了面积约为14亩的鱼塘一个,合同期签字12年(注:里面喂养有草鱼、鲫鱼、白鲢、鲤鱼等)。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松柏与被告冯国彬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于2006年11月23日在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好,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12月原告向松柏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5)高坪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向松柏于2016年9月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经质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松柏与被告冯国彬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并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十年有余,已形成了较稳定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共同维护幸福的家庭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失和。家庭是婚姻的出发点和归宿,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不仅仅要处理好夫妻关系,更是要处理好与双方子女之间的关系,携手共度幸福的晚年生活。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多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和尊重对方,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原告向松柏并没有提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向松柏与被告冯国彬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向松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