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中旋与被执行人齐秀玲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旋,齐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李中旋,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齐秀玲,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的(2016)辽0782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万元及承担相应费用的义务。被执行人已付5000元执行款其余未履行。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财产状况及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表示其父母有病以后履行得到申请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民初1122号离婚一案中子女抚养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毅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自: